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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20, 2013

婚姻制度保障了誰的公民權利?

2012年的11月,立法會否決諮詢立法保障同性戀者平權議案後,網絡媒體[評台]在今年2月特意邀請了大愛聯盟的何秀蘭和明光社的蔡志森就「同性戀者權利之辯」對談。在討論中,爭辯同性戀者是否弱勢是否要靠反歧視法來保障之外,當中展開了同性婚姻的小支節。當然,何秀蘭認為現時所討論的是要保障同性戀者在教育工作等範疇因不同的性傾向而遭歧視的,而還未到在立法上討論同性戀婚姻合法化的時機,所以沒有反駁蔡志森的論點。不過,當社會要開始承認同性戀者這個群體的存生時,同性戀婚姻就是隨之而來的階段;反過來,在認知層面上,如果民間社會希望在公民教育上推廣推廣同性戀婚姻的權利,那就要回應一下蔡志森的擔心。在這次辯論中,蔡志森看來開放了討論空間,看似不以宗教問題,反而以社會制度的視角來討論同性婚姻。

蔡志森認為,同性婚姻會破壞香港社會的婚姻制度,他這樣說:「同志覺得受歧視的事是婚姻,他們沒有跟異性戀伴侶結婚的權利,那這個就不是歧視問題,而是婚姻制度問題啦但社會同樣包容人有自由選擇私人生活,同性戀者同居,互相以夫妻稱呼是個人自由,不受干預;但要結婚則是改變社會制度,應該由社會討論,不是權利問題,而關於社會對婚姻的看法。

如果細心分析這段說話,可以得出接下來這樣的推論:前題一)法例應該保障同所有人的人權,包括同性戀者群體;前題二)婚姻是一種社會制度,不是人權;前題三)當同性戀者要結婚是改變這個婚姻制度;於是,蔡志森由此得出的結論是:社會不能將同性戀婚姻合法化。這種將婚姻制度簡化為社會功能的說法,好像很有理道,但只需加以分析,擔心同性合法化會破壞一男一女的婚姻可能只是煙幕,而且香港的婚姻制度其實與同性戀者的公民權利息息相關。

同性婚姻怎樣破壞婚姻制度?

蔡志森在辯論中看似拋開他的宗教婚姻觀,試嘗以婚姻的社會制度的視角來指出:社會承認同性婚姻後就會「影響」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那我們就需要清楚交代他說的婚姻制度是什麼。在這裡,我假設他言下的「影響」有破壞之意思,這假設是基是他要希望維護這原有的婚姻制度。

在香港社會,婚姻是指在公眾認可下一男一女的關係。婚姻不只是兩個人事,更是社會的事。因此,婚姻就被視為家庭的基礎,而家庭就承擔了生育和教育社會下一代的功能,同時婚姻又是社會秩序的基本。當婚姻制度受到挑戰時,社會的秩序也必受到破壞。在這邏輯底下,維護一男一女的婚姻關係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在家庭功能論的觀點上筆者也可認同,但蔡志森認為指出同性婚姻會破壞一男一女的婚姻關係,那就說不過去了。

首先,異性戀者和同性戀者屬於兩個性取向群體,他們有各自的求偶市場,一方的婚姻數與另一方實際上沒有交集,就算同性戀的朋友不能結婚,現在的異性戀的婚姻數字也不會這個因素而增加。其次,有人擔心會減少生育率,可是這應該是一個婚後家庭的私事,我相信沒有人會反對不打算或不生小孩子的人有權結婚?(如果這些人真的擔心一個社會的出生率,那應該去鼓勵異性戀家庭多生幾個,而不是再封建地以生育為目的來鼓勵異性戀結婚。)再者,就算同年的結婚數字上升,我想婚姻注冊處的公務員制度和市場上的結婚服務一定能應付得了。最後,筆者仍是想不到,除了令婚姻制度更開放給不同性傾的群眾外,同性婚姻會破壞一男一女的婚姻關係裡的什麼東西?

既然同性婚姻的合理在數目上和性質上也不會影響異性婚姻的締結,那為什麼蔡志森等人還以這個破壞婚姻制度為由來反對同性婚姻呢?恐怕最後還是要歸咎於他們的宗教信仰,他們所恐懼的,是其教義不允許的同性婚姻會沾染一男一女婚姻的神聖。可是,在香港這個多元社會,一個宗教的婚姻觀只能要求它的信徒遵守,如果要非信徒也要按他們的教義來推行擇偶締結,那就太過無理了。而且,同性戀和異性戀的婚姻,也同樣有離婚的機會,會破壞婚姻制度的,是人們不重視婚姻的承諾,不是基於其性取向。所以,蔡志森提出的前題三:當同性戀者要結婚是改變這個異性婚姻制度是不切實際的。

「平等權利」下的次等公民

也有些想維護異性婚姻的人更會說,如果同性戀者真的是相愛,他們自行同居和稱讚就可(在私人領域解決),就算法律不承認也沒有人能夠阻止他們相愛的,根本沒必要提升到公共議題上。可是,婚姻卻不是說兩人相愛就算,生活中有很多事是要在法律認可下的婚姻關係下才能生效,例如,政府會以家庭單位和婚姻關係來分配社會資源。當論及資源分配和,婚姻就不止是制度問題,而是很實際的公民權利問題,尤其是以家庭為單位的「社會的權利」(social right)上。

蔡志森所維護的男一女婚姻制度,明顯是一項異性戀特權的制度。異性戀者能有機會透過結婚獲得多項社會專有福利,但這些福利在不被承認的同性伴侶下是無法享用的。例如「聯名申請公屋和居屋」、共同報稅、強積金受益人為配偶、公務員配偶醫療福利、於伴侶昏迷時替對方簽名做手術、承繼遺產、領養、幫對方購買保險(投保人為自己,受保人是對方)等等。這些一般公民都在婚姻制度中裡享有的權利,為何異性戀的公民可以直接受保障,而同性戀的香港居民卻排斥在外?

所以,香港社會的婚姻制度,事實上與市民的人權息息相關,因為婚姻制度是公民權的其中一個使用範疇。所以,當我們都希望香港變成個更文明的社會,希望不論性別、年齡和種族都可以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時,同性戀者在婚姻制度上卻是次等公民。如果蔡志森認為法例應該保障同所有人的人權,包括同性戀者群體,那麼婚姻是一種社會制度也是香港市民應有的人權的話,他就應該不應該反對同性戀婚姻的合法化,因為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才能保障同性戀群體的公民權利。

9月 01, 2013

問關係

他,和她的關係中,
有時愉快甜蜜,有時抽心愁苦;
有人說,一幣兩面都會在任何人的關係中出現,
不斷重複,
愉快是,痛苦也是。
所以,人們依然在那些關係中,
帶著相似的期許,
也抱著同樣的心理準備。
它就得以在一次又一次的我愛你中輪迴轉世了。

你說,那甜美,那苦澀可能是必然的;
我問,有這樣一個悖論,
如果快樂是輕/痛苦是重的話,
那什麼是讓我們忘了,又忘不了的?

那我們為何還要讓這痛苦在人間徘徊?
讓人吃下一粒嘉應子,
然後喝多一碗涼茶。
有好些人這樣歌頌-苦口良藥-呀!
可是,當我們應然的盼望著這些被承諾了的福份時,
好像漸漸搞不清,
那碗苦茶是踏腳石,還是那粒嘉應子是結果。